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大年”开启
直面摄影作品版权秩序保护的难点
《通知》的十条内容中有两条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三条“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八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非常严格,目前全国只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涉及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五个门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国家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个人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情况。林涛表示,《通知》对合法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要求进行了重申,有助于净化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环境,为相关工作排除干扰,让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真正发挥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对合法授权、依法传播摄影作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中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也令林涛十分关注。“传统出版物侵犯摄影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从1998年32位摄影家状告某出版社开始,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现象的盖子就被揭开了。”林涛介绍,全国500多家出版社中有教材出版资质的有88家,多年来一直存在普遍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多家出版社依法交涉向摄影作者支付稿酬事宜已长达10年,而出版社均以各种理由称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理由主要是教科书中的摄影作品是本出版社的编辑人员拍摄的或是从图片库购买的。2019年我们对一些出版社的教科书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地分析和调查,并请出版社标出由其编辑人员拍摄与图片库购买的作品,结果令人十分愕然,一些出版社竟然把20世纪60年代美国阿波罗飞船登月的照片、西昌卫星发射基地的照片、希腊女祭司取奥运圣火的照片说成是他们自己的编辑人员拍摄的。他们标出的两家图片库,一家显示本图片库销售的照片一律没有版权,另一家在两年前还被文化执法部门处罚过。他们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不想向作者支付稿酬。”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教科书汇编者使用摄影作品的支付报酬标准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第一要署名,第二要付酬,这对相关出版社来说是规定动作。付酬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补偿,法定许可是限制、约束了权利人的权利,出版社可以不经授权先使用后付酬,但这些年来,法定许可规定执行得很不好。我们曾经统计过某出版社市面上的300册教科书,其中共使用了2万张摄影作品,数量庞大。我们还调查过几千册教科书,能给摄影者署名的不超过5册,总计不超过10次。”林涛给记者算了一笔账,88家出版社,如果一家使用5000张摄影作品,按照200元的付酬标准,这些出版社一年就要向摄影者支付8800万元的稿酬,但现实中,几乎没有摄影者收到过教科书出版社支付的报酬,也没有出版社会主动联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通知》对教科书法定许可的重申非常具体、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我们今后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郑小强表示,摄影作品由于特定的艺术形式问题,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容易被复制、使用,同时,原作者则很难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确保自己的署名存在,也进一步导致作者的著作权难以受到保护。《通知》属于国家版权局向下设单位发出的行政指令,首先会对各级版权局处理相关事项起到约束、规范的作用,比如其中提到的“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本次《通知》中明确告知各级单位该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各级单位具体工作中,就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该类摄影作品相应办理著作权登记等。其次,《通知》作为我国版权主管单位的公示信息,也必然对行业中相关单位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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