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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文论

二十、光象的系统的一体统一性胎记(三) - 郑立强

    认识摄影,仅仅认识小孔成像(相机成像)的奥秘是不够的。前面已经几次说到:小孔成像,成何其像?其成何影?像何其成?所谓摄影实是要将何物成影。

当然是所摄物象。那么所摄物象之前,还会有什么比它更为重要?比它更为在先?对物象来说是“照亮它的光”,对人眼来说就是“可见光”,对小孔成像来说,对于底片感光和接收器件感光,完全彻底地须臾离不开的还是“光”。没有它,这个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包括摄影。前述小孔成像的重要性,实际上已经包括着“光”的重要性:小孔成像是什么?一个“光的影”罢了,一个物象的光的象影罢了。一个“光物象”的光影像罢了。由此可见“光”的重要性。

光照到物象,一部分被反射,一部分被吸收,一部分绕射而去,或者还有可能透射过去一部分。这种现象,与光和物象自身的性质有关。另外,会形成物象的一系列呈现状态:1、形态,2、色态,3、质态,4、体量态,、5、透视态,6、神韵态,7、明暗态,8、抽象态,9、意向态等。

光与物象在摄影活动中是不可分的。就像光与物象和时间与空间在摄影活动中是不可分的一样。这是一个谈摄影就必须纳入其中的一个永远的框架,或许为了方便,并不需要每每提及,但是如果缺乏这个根本的认识,就不能触及现场摄影的根本性质,不能参透现场摄影的基础奥秘,也就谈不上把握现场的种种契机,不能得到摄影人所向往的心身自由。

光是物象的“四季衣裳”,光是物象的“情绪、情感”,光是物象的神气、精神,光是物象的浓妆淡抹,这样的比喻,大约是得当的。如果对所摄景物观察的细致与深刻,就知道所言不虚。

把光看作是抽象的,可以得到认识它的基本性质和规律;把光看作是具体的,可以得到认识它的每一次现场拍摄的细致而微的体验与选择的依据。

光还有着一种无私的品性,那就是它的“照耀”,只要在它的势力范围之内,对于一切物象,都给以全面的影响,凡能照耀到的地方,就显得明亮,凡不能直接照耀到的地方灰暗,完全照不到的地方就漆黑一片。光形成的明亮、灰暗、漆黑构成了物象方面的另一种呈现状态:光的直线传播的性质,使得物象有了明显的“立体”形态。

在无论什么样的光照条件下,都会有特别适合(以人眼判断)的物象,在其中展示着自己的最佳相貌。换言之,没有“不好”的光线,也没有万能的光线。几乎可以说,在任何光线条件下,都有出佳作的可能性,只要有合适的物象适配。

说到底,在一次现场摄影的过程中,即得到一个象影或潜影的一次拍摄中,最终照片或影像的结果,直接来自于你的相机对准的所摄光的物象,而不是来自你的主观愿望,这就是这个结果的直接原因。而这个光照耀下的物象之所以可以被眼睛看见并被选择为拍摄对象,固然与摄影人有关,但关系了了。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盲人可以摄,傻人可以摄,三岁的幼童可以摄的原因——凡摄者,皆可得影,进而得像。

不消说,任何光源均从一点(有大有小)出发,尔后同时向四面八方射去,谓之照耀。光的照耀是没有选择性的,通常所讲的“普照大地”就是这样。它十分慷慨,不厚此薄彼,也不会偷懒使性。有阻挡,就产生阴影,没阻挡便一直前去。如果它熄灭,没有例外,只留下漆黑。

这就是光的一体统一性,是摄影的唯一的根本依靠。要想人为地分割日光,指挥日光,使日光按照自己的意愿为己驱使是做不到的。人们只能顺其势而为。当然,为了更好地利用,人们在人工光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控制权,但不是改变了其特性,而是利用了其特性。

光的一体统一性与光物象的一体统一性、小孔成像的一体统一性是一脉相承的。这是从根本上决定了摄影的独特性质和规定了摄影的独特的“呈现和表现”以及述说的语言,使摄影的语言不是一字一句,不是一段一章地分现,而是以光速同时共现,并为人同视共观,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挑拣,不可迎合摄影人的喜好与厌恶而始终独立的性质。就是这种性质产生了摄影的真实性和由此而来的摄影的记录性,是每一摄影作品不可避免的证身胎记。

正因如此,自摄影术诞生以来,惹恼无数摄影人,他们以此胎记为障碍、为羞耻,用尽一切办法试图擦去,甚至不惜“动手术割去”。但是,一个摄影家如果其作品中没有了这种胎记,也就消灭了自身。不明白这个基本常识,还以“摄影”还以“照片”还以“摄影家”自居,不是既幼稚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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