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物象系统之相性(四) - 郑立强
每一个具体单体物象,是它的诸多的“相”之和——就视觉观看而言。就宏观物象来说,也是如此。(我国自十九世纪来到二十世纪来的百年间就以“照相”为“摄影”的先导,至今在偏远地区仍称“照相”。)
就人的视觉而言,光对物象之相的影响最大最关键,对现场“摄影”来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摄影”是视觉的行为,摄影艺术是视觉的艺术——这就是“摄影”的第一大实话。是绝对真理,如同“巴黎在法国”。
物象之相有着多种样貌,大体来说有如下九种:
1、形相,2、色相,3、质相,4、体量相,5、明暗相,6、透视相,7、由以上各相组合引出的“内容”相,8、由以上各相的组合引出的意义相,9、由以上各相的组合引出的想象像(相)。
前面讲过,光于所有物象的绝对的视觉意义,即对视觉而言,物象的存在是绝对的,如果没有光的照亮,那么一切都是“视”而不见的。所以说,“摄影”意义上的物象实际上是“光物象”。而现场摄影的全部内容就是摄影人携带着其工具——相机为一方,光照亮着物象为另一方来进行的双向交流,或四向交流。
起初,是人的的视觉看到了光物象的存在及存在样貌(相的组合),之后,经过一番只有人所具有的感知能力的认知、消化、审读、判断,再后,用工具的技术能力,完成一次“摄影”的行为(顺便说一句,此次行为即使没有达氏固定术的参与,亦丝毫不影响“摄影”行为的完成)。
一物有形、有色、有质、有明暗、有体量、有透视等等诸相。终为“视觉”所见察,一赖物象自身的客观存在,二赖光的作用使之显现出。待到此时,“小孔成像”的交替作用——人眼的观察与相机的接受,才有了先决的前提条件!如果说相机有着“光圈先决”、“快门先决”等等,那么,“摄影”的先决,则是“光物先决”。有理论认为凡技艺皆人为主体,对象为客体,套用之“摄影”而论实在是本末倒置。试一小问:面对大千世界,人由此出,人由此长,人由此生灭,待之有了些“摄影”的本事,就要反客为主?摄影,其在,不摄影,其仍在,没有摄影,其在,摄影死,其仍在。难道这不是事实,不是当然之道?前面已经说过,摄影术及其使用,很有些文艺论中没有的课题,原因就在这里。大约道理是这样的:凡“创造”的技艺与“不是创造”的技艺的区别,就在这里了。
凡可“创造”的技艺与作品,其自由在艺术家手中,凡不可创造的技艺与作品,其自由至少是其主要的自由,并不在艺术家手中。摄影艺术的自由就主要的自由来说,就不曾在其从艺者手中,而是在光与物象的“呈现式的变化式”当中。因此,现场摄影的任务首要地是解决“变化”的课题。
光物象的变化(视觉的),在光象系统中已有论述,在此物象系统的论述中,当然要结合光对物象之相引起的变化。因为这种变化当中,蕴藏着“摄影”的灵魂与其灵魂摄影学的奥秘。等到翻检出某几次现场摄影之后的几片薄纸,对着上面固定的、静止的、僵死的所谓“摄影”,大谈什么“摄影的奥秘”,岂不是痴人说梦?
物象的自身,从来就有着多种多样的变化,这在前文已有粗陋地关照,加上光的变化,形成了世间一切事物在镜箱之前不停地变化,也就有了“决定性瞬间”和“非决定性瞬间”,即选择的故意性和随意性。
由此,也不必担心其变化之快,引起的措手不及或失之交臂,因为机会永远留给有所准备——当然是知道“摄影”在前,而其影——结果在后的人。
物象以“相”的组合出现以及有梯次地出现,展示了它的基本象——相(6种)和人文象——相(3种)。现场摄影人的机械拍摄和非机械拍摄的区别,是由此产生的。但若对物象系统的基本象——相都知之甚少,便进入不了对人文相的感知,必须强调的是,所有人文象的感知和解悟,都一定源自物象的基本象——相。对物象强加的人文解释必须“言”之有“物”为证,否则便是牵强附会,决非冠以“无题”或“构成”或“创意”或“观念”就可标榜和搪塞的。对物象自然具有的“人文解读”,是物象的自身述说,延展于人文述说,即在其自身的物之像的呈现中,有着不会误读的效力时引申于人文的欣赏。
应当着重说明的是,物之相的分而列举,是为了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告诉于人、传播于众,而绝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在现场摄影行为中是可以拆解,可以分而成事的,它们永远是物的存在与光的照耀同时一体统一呈现的,它的变化是一变俱变,变变相连的,这也就是“摄影”在“变”中得到造化无穷关照,因而有着无穷机遇的摄影魅力——当摄影人在还不曾按下快门之前,其摄影的自由是无穷地广大,一旦按下快门,便是此次“摄影”的终结,此次的自由已被扼杀。所留下的,哪怕是旷世杰作,也只能是产生这个杰作的现场的死魂灵。它将永远不复转,永不复活。
所以,每一次在现场的正在摄取——接纳,是真正宝贵的“经营”历程,活生生的体验。大千世界与人类社会的物象系统集纳着数也数不清,算也不明的多少辉煌与平凡的一体事物,这些事物之象乘着各自的九彩衣裳一同出行,该是多么壮丽的场景!如果留心,人人都会看得出、拍得下。摄影人就会因此乳融于人类真正的母体之中,重享大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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