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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文论

四十三、现场摄影“观看之道”(一) - 郑立强

摄影人进入拍摄现场或只要拿起相机想要拍摄,就已经身处拍摄现场,首先要进行的就是用眼睛观看。观看是“摄影”的直接起因。

观看与摄影,几乎就是同一件事情。说它是同一件事情,是因为观看本身是“小孔成像”,而现场摄影同样是“小孔成像”。(参见《双重的“小孔成像”及其交合作用》)。何以见得,相机的小孔成像就一定与眼睛的小孔成像不同?我们是宁愿相信其不同在于相机会有一个潜影留存,而眼睛的则通向大脑而已。在此时,提出“真实性”的问题倒显得适逢其时。因为,总不能说眼睛看到的,不如眼睛看到的外加一个“眼睛”(相机)看到的。无论眼睛看到了什么,除本人之外,没人知道他看到了什么。时间一长或环境一变,眼睛看到的便会产生记忆的“淡化”。那么,在眼睛看到的当时用相机拍下,呈现于他人,就一定不如眼睛看到的真实,这种结论有意义吗?

人们相信“眼见为实”,首先要相信这个人,才能相信他的述说中的“眼见为实”。若他同时拍下了一个相机的成像,是相信他的述说还是相信这个成像?假若这个人不值得相信,那么这个成像让人信是不信?

由此可见,不能相信的是人而不是相机。

由现场摄影所得的影像对于现场的被摄物象来说,它的“真”的程度应当次于物象本身而优于人的眼睛。

谈及以上是因为现场摄影亦即摄影的价值,完全在于它的直接纪录性。摄影的出发点、立足点、价值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可信性、实证性,再由此产生的文化及文明的尊严感(首要体现在其物质的真实性上),是摄影及其作品的主要特性和价值,现场摄影的唯一和真正的生命力就在于此。舍此,摄影要么已经不是摄影,要么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说,摄影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是取代当事人的眼睛,或者是当事人眼睛的担当。它不仅可以直接胜任这一职能,而且可以超越当事人的眼睛,因为,他所产生的影像,已经剔除了人眼的所有缺点和弱点,完全忠实地承载了当时当地时空中的客观存在,在它自己的记载宽容度范围之中,比之实物不足些,比之人眼有余些。

我们只会相信仅存而能存的。并且只能在这个前提下,在二次地观看,多次地观看(众人的观看),展开另一种范畴之中的本象解读和多义解读。对摄影影像的观看和使用、审读和解读的依据,无论众人的考证能力与想象能力有多么宽泛,都会有照片、影像,锚定在那儿。

在此认识之下,才会更好地、更认真地探究现场摄影的观看之道。原因很简单而弥足珍贵:只要还在摄影,是因为相信,是因为人类相信自己的眼睛。探索这个世界的先行者,正是人类自己眼睛。

还有一些聪明人没有想出一下一种可能:假如有某种势力,先于人眼的观看,先于摄影人的拍摄,预先用某种企图指挥下的手段,“弄假”了物象的真相,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假象的话,那么,人眼与相机都被欺骗了。所摄影像的真,岂不是就假了?

这种可能或已成为事实的事例是有的。那么,人们看到或摄到的就是一种“意义的假”而非物理的假。相机本身从没有为“道德”进行评判的义务。值得回味的是,这种聪明人设定的“假象”也许正需要相机的拍摄结果来指证其虚假,又假假成“真”了。

而且,这种栽赃陷害摄影的现象,当然不能证明相机可以说谎。在如恒河沙数的摄影影像中,这类出于“故意”的影像少之又少,不成比例,凸显出这种陷阱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异端邪门,与“摄影”不搭界。如同米粒与砂子看起来似乎相同而压根不搭界一样。

没有人怀疑在理论问题上的质疑精神和大胆探索,但首先要搞清楚有关概念的含义及其不同。以个别人的行为以及个别人的精神把戏来否定一个自然物理原理及其现象和工具,不是一个值得商榷、探讨的问题。

问题真正是在于如果否定眼睛与相机,怀疑眼睛与相机的物理特性,就会在根本上让观看与照相失去摄影的意义。抽走这一点,就会成为“摄影”可怜的掘墓人。

“相信”我们眼睛和手中相机的人们,才能起步于摄影术的开端:赋予摄影目的的观看。人类眼睛“观看”了数十万年,应当总结出观看之道的种种规律和具体方法,起码,观看之道的上道路口的标志要辨别清楚,那标识上写着:相信自己的眼睛和小孔成像摄影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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