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东方国际摄影艺术促进会章程的报告

各位会员: 

     很高兴受第七届理事会委托在此做《关于修订山东东方国际摄影艺术促进会章程的报告》。  

     为保证促进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决定对本会章程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意见报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章程进一步规范了章程的个别用词用语,比如:将原章程中所有用“本团体”的表述改为“本会”。

     二、在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款中增加了“活动”二字;增加了第六款“组织开展国际间摄影艺术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三、在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中将原第十五条规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改为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四、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中设立常务理事会一项删除,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同时增加主席团成议员一项。

     以上修订意见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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